申请强制执行,应该去一审法院,或者去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通俗地说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执行的根据不同,管辖的法院也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生效的调解书需要执行的,也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生效的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由作出支付令、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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