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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哪儿了”是个难题

2014-01-1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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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经常遇到监护人无法通知或通知后监护人拒不到场,导致取保候审执行难、监视居住执行难等种种情况。笔者建议,成立专门机构,代为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监视居住的若干问题。

  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经常遇到监护人无法通知或通知后监护人拒不到场,导致取保候审执行难、监视居住执行难等种种情况。笔者建议,成立专门机构,代为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监视居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女性 怀孕 外来流动人口 犯罪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某刑侦大队接报案称,两名女子在某商场盗窃名牌大衣被发现,一名女子掩护同伙逃跑后被商场保安现场抓获。民警将该女子带回办案场所审讯,发现该女子尚未成年,户籍地在外省农村,随身物品除所盗衣物(价值2000元)外,没有钱包、手机、有效证件等。该女子声称自己14岁初中辍学后即外出打工,先后辗转多省,昨天刚坐火车到该市,现已怀孕3个月(经体检属实),她拒不提供家人及同伙的情况和联系方式。

  【对策建议】

  成立专门机构,健全法律规定代为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

  ——成立专门机构,代为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

  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人代为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

  具体要求:

  1、履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监护人在场职责。

  2、履行取保候审担保人、监视居住监视人职责。

  3、履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与教育、引导、监管职责。要明确矫治办法,通过普法教育、心理辅导、社区帮教等形式帮助矫治。要加强技能培训,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引导来实施。要加强跟踪监管,通过异地报备、跟踪回访、考核问责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监视居住的若干问题

  建议明确监视居住 “固定住处”、“指定居所”、“合法性监督”的认定标准,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电子监控”可以采取加戴电子手铐等方式,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通信监控”可以采取电话监听、录音录像等方式,其审批层级和程序应区别于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通信监控。

  难点一:讯问通知监护人到场难

  由讯问人以外的侦查员充当见证人,见证的中立性易受质疑

  实践中,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未成年人或因故无法联系到监护人的未成年嫌疑人,经常遇到监护人无法通知或通知后监护人拒不到场的情况。针对讯问时监护人不在场这一问题,基层办案单位常用办法有:一是由讯问人以外的侦查员充当见证人;二是讯问笔录对讯问过程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签字捺印;三是通知村委会或居委会派人到场;四是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或事后进行情况说明。

  但是,这些办法都存在易受质疑、效率不高的问题。如,由讯问人以外的侦查员充当见证人,其见证的中立性容易遭受质疑;讯问笔录对讯问过程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进行记录,或事后进行情况说明,容易因当事人翻供而产生矛盾,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面临挑战;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对到场监护的动力不足;而对于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限于人力、经费、设备,对一般盗窃案件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目前情况下还难以全面落实。

  难点二:取保候审执行难

  家人多以交通不便、缺钱、无力管教等理由拒绝配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身无分文,且拒不提供家人及同伙下落和联系方式,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难以实施。许多违法犯罪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未成年人,即使公安机关联系上其家人,后者也多以交通不便、缺钱、无力管教等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在办理一起某未成年人抢劫杀人案过程中,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其监护人经公、检、法机关多次催告都拒不到场、拒不出庭。

  难点三:监视居住执行难

  对外来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面临固定住处认定困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但是,对外来嫌疑人“固定住处”、“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的界定,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范设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监督”的内涵,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缺乏更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外来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面临不少困难:固定住处认定困难,指定居所的标准认定、执行人员及经费等保障困难,电子监控、通信监控与技术侦查中的通信监控界限不清,监控手段与审批层级、程序的使用缺乏明确依据等。

  难点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难

  陷入“抓了放、放了抓”怪圈

  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机构对未构成犯罪或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教育、监督、引导,许多有不良行为但未构成犯罪或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学校管教乏力,处于小错不断的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只能无奈地抓了放、放了抓,不仅疲于应付,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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