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实是可以更改的。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法定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人。
2.具体的变更程序包括协商确定、指定监护和撤销监护等方式。
(1)协商确定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指定监护则是在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近亲属对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3)撤销监护则是指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监护的变更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父母无法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时,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是监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1.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2.当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监护人死亡等原因导致监护的终止时,监护关系也随之解除。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监护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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