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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不负责 孩子真不能给你养了

2015-01-1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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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京近两年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致儿童伤害或死亡的恶性案件,如2013年的乐燕故意杀人案,去年的郑东故意伤害案,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每年都有发生。对于这些案件,南京中院除了依法严惩被告人之外,也...

  南京近两年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致儿童伤害或死亡的恶性案件,如2013年的乐燕故意杀人案,去年的郑东故意伤害案,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每年都有发生。对于这些案件,南京中院除了依法严惩被告人之外,也做了一系列工作推动未成年人的保护,《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现已纳入了南京市立法库。

  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全市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今年,南京中院的重点工作将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昨天的悲剧: 2013年 母亲饿死女儿案

  2013年6月,江宁发生一起两名幼童被饿死在家中的惨案。母亲乐燕因沉溺于毒品,为外出吸毒游玩娱乐,仅留少量食物、饮水,缠裹窗户锁扣、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因其在外时间过长,致两女童饿死家中。同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杀人罪判处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 父亲打死女儿案

  2014年3月,13岁女孩小郑放学后迟迟未归,父亲郑某见当晚10点才回家,怀疑女儿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等情况,遂以扇耳光、脚踹、用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等方式打死女儿。去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的改变: 2015年 性侵女儿,生父被申请撤销监护权

  事情发生在徐州,10岁女孩灵灵被生父、邻居性侵,事情意外暴露后,灵灵的生父、邻居均已受到法律严惩。去年10月,灵灵生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令人痛心的是,自灵灵1岁时随父回徐州生活后,与其生母一直没有来往,性侵案发后,生母对灵灵不闻不问。

  灵灵案的发生,是热心市民张女士无意中发现的。去年,张女士在回娘家时,灵灵突然扒住她的车喊“饿”,好心的她将灵灵带回家,给灵灵做了饭,后将灵灵送回。不想,几天后,灵灵再次摸到她家里。交谈中,灵灵称爸爸经常打骂自己。张女士同情灵灵遭遇,经常让灵灵上家里吃饭、玩耍,二人逐渐亲近。去年6月,灵灵突然道出被生父、邻居性侵,她立刻报警,随即案发。

  禽兽父亲因性侵亲生女儿服刑,冷漠母亲对女儿不闻不问,10岁女孩灵灵该怎么办?案发后,灵灵终不愿进社会福利机构,只愿意住在张女士家。对于灵灵,张女士夫妇非常想收养,但如果得不到孩子的监护权,日后只要灵灵的生父服完刑或生母找来,他们只能交回孩子。张女士的担忧,因为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规”),让她看到了希望。

  今年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依照新规向铜山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灵灵父亲、母亲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据悉,这是新规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

  新闻延伸:再不负责,孩子真不给你们养了!

  关于监护权的问题,在乐燕案之后,就引发了各方的关注。如果当初能剥夺或转移这位吸毒母亲的监护权,是不是可以避免悲剧?其实,在惨剧发生前,当地社区与派出所对女童一家提供了帮助,但工作并不完善。而女童的曾祖母也曾想过将两个女童送到孤儿院,但因为孩子父母都在,孤儿院按政策没有接收。案发后,有人提出,乐燕是一名吸毒人员,自身也没有带女儿的能力,应该剥夺她对女儿的监护权。如果这样,悲剧便不会发生。

  对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吸毒人员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应该对其监护权利加以限制或撤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只是,由于法律只规定了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究竟谁有义务以及在何时提出此类诉讼,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导致有权利行使撤销监护权的人可能会相互推诿或拖延,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如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关于由谁来申请撤销监护权的问题,新规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甚至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又或者是妇联、居委会等人员和单位,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新规的出台,对于那些不合格的父母们来说,你们可得担心了,再不改变自己,孩子就真不能给你们养了。

  谁来申请撤销监护权?

  《新规》27条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打骂孩子会被撤销监护权吗?

  打骂孩子会被撤销监护权吗?何种情形能被认定为孩子遭受侵犯?

  《新规》中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撤销监护权后能恢复吗?

  撤销了监护人资格,还能申请恢复吗?哪些情形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新规》第38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

  《新规》有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同时也对一些情形给予“永久”剥夺监护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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