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老人的监护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通常情况下,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都有资格担任监护人。
2.如果没有前述人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3.如果老人在意识清醒时,可以与希望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签订监护协议,一旦老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个人或组织即可成为其监护人。
1.法定监护: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方式。在老人无法自我照顾或无法做出理智决策时,法律将规定谁应该担任其监护人。
2.指定监护:当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些单位包括老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3.遗嘱监护:这是一种特殊的监护方式,允许老人在生前通过遗嘱选定其监护人。但这种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会予以承认。
4.约定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个或数人行使监护职责。然而,如果这种约定是为了规避法律或推脱责任,那么该约定将无效。
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监护责任主要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赡养义务则是指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被赡养人的义务。
在中国,无论老人是否有经济收入,其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即使子女担任了老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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