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物主遗弃,拣到之后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当然可以不还;事后物主若反悔,再行讨要,也可以分情况决定是否偿还,如果物主遗弃当时是出于激愤且遗弃物价值较大,物主讨要应该偿还,不过可以由无因管理等原因取得赔偿。
2、如果是物主遗忘,拾获者成立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的,应该偿还。分两种情况:
(1)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
(2)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所以成立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并且拒不退还。何谓较大应当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认定。从理论上看,较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所以可以参考职务侵占罪来确定侵占罪的处罚起点。而职务侵占罪较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低,所以又可以参考贪污罪来确定,贪污罪的起点是:5000元。所以低于5000元的肯定不构成侵占罪。
1、捡拾他人遗忘物,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一般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根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实际中,构成侵占罪要满足以下的要件:
1、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其中,对于“数额较大”,当前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是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事具体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当然,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同,所以具体将参照地方规定的标准。
3、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行为人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所以,捡到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满足以上的构成要件的,那么将会被认定为侵占罪。因此,单凭行为人的举动,其实很难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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