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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一公司网银转账错转60万 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5-03-2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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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开通网上银行给广大客户群体带来了方便快捷、不必排队等众多的便利条件,但在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否则,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办...

  开通网上银行给广大客户群体带来了方便快捷、不必排队等众多的便利条件,但在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否则,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4年8月11日,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借款15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贷款。原告张某同意通过三门峡银行网上银行向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账户转款150万元。2014年8月11日9点10分24秒,原告向该账户转入第一笔90万元,9点11分31秒在转第二笔60万元时,因原告网上银行账户信息中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的账户信息排列相近,原告误将该款转入被告任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的账户。由于被告任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追回该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某某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张某因汇款操作失误,将6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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