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的的登记问题上,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是指抵押合同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指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只有在登记以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担保法》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即对于特殊标的的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其余的抵押合同是否登记视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但是不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设定抵押的合同必须登记。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余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