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的范围及物权的种类

2014-07-03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就担保物权类型而言,除了传统保全型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诸如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担保、不动产质、权利质权等等种类,足以使人眼花缭乱。

  摘要:就担保物权类型而言,除了传统保全型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诸如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担保、不动产质、权利质权、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信托占有等等种类,足以使人眼花缭乱。

  担保物权的范围: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分别在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做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本法在这三条规定基础上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做了统一规定,使条文的内容更全面,文字更简洁,概括性更强。

  根据本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二)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物权的种类:

  一、担保物权标的物种类日益扩充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财产形态不断丰富。知识产权、证券等无形财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抵押物的范围已不限于一般动产,还包括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物,而且抵押权不仅可以从现存的财产上设定,而且发展为可在抵押人将来才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标的物不确定的新担保物权类型已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勃兴,已充分证明了担保制度发展的这一规律。

  二、新型的担保物权类型的担保物权的传统性质出现例外

  1、一些国家在立法上突破了传统从属性担保理论,承认有独立与债务而存在的担保方式。如自德国民法首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的从此属性出现了例外;

  2、浮动抵押和财团抵押打破了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这些新型的担保物权均从不同方面突破了传统物权制度中抵押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的限制;

  3、德国、瑞士等国家规定用作收回投资手段,以期流通安全性和确定性的流通担保权使担保物权具有流通性。亦即,在德国法和瑞士法中,不动产抵押权系以,流通抵押权为原则,以保全抵押权为例外,并使得一些担保物权以独立性、流通性为可能,从而使之成为一种投资手段,而不再是单纯的债权的担保手段;

  4、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使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受到冲击。让与担保是由判例确定下来的担保物权方式,而所有权保留是由分期付款所带来的一种广为流行的非典型性担保物权类型,各国民法典一般只在债权或者有权分期付款买卖的单行法中作了一些规定。所以,除瑞士民法典在其物权法变“动产所有权”一章中有三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外,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这两种担保物权制度在其他各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都未被明文规定。一般看来,所有权保留是债的关系,但是在所有权保留关系中,出卖人以迟延转移物的所有权为手段,保全其全部获得买价的债权,此时出卖人手中的所有权也就成为其实现价款请求权的担保物权。可是,这两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担保物权下使物权法定原则受到了冲击。此外,关于担保物权类型选择及制度构建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相互借鉴,互相融合,呈现出而趋于一致的势头。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42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