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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三低一高”的原因

2014-02-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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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至2012年8月,河南省许昌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47件,其中,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有43件。部分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2011年至2012年8月,河南省许昌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47件,其中,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有43件。部分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经过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三低一高”的特点:

  用人单位一审胜诉率低。受理的47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胜诉的仅1件。

  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参保率低是工伤保险争议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提起上诉的用人单位均为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大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

  上诉率高。除经协调撤诉或判决驳回诉请结案外,其余用人单位败诉的共25件,且全部提起了上诉。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诉讼成本低。依照诉讼收费办法,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仅收取50元诉讼费,低额的诉讼费用在便利劳动者的同时,也使用人单位无需顾忌诉讼成本。

  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然而,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加之,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恶意诉讼倾向明显。

  利用诉讼程序达到讨价还价的目的。用人单位利用受害者医疗救治急、经济承受力差、诉讼能力弱等弱点,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额。

  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个别工伤认定不规范,特别是在证据固定、送达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也为用人单位恶意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问题,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既要增强职工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又要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有利于化解风险的长远益处。

  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

  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将一定的保证金缴至法院专门账户,增加其诉讼成本,消除用人单位以“拖”取“胜”的心理,降低诉讼的随意性。

  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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