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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违反广告法

2015-04-0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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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义乌这家汽车4s店和广告经营者,直接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活动,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是一起情节恶劣的广告违法行为,应该制止和追究责任。如果查实...

  义乌这家汽车4s店和广告经营者,直接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活动,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是一起情节恶劣的广告违法行为,应该制止和追究责任。如果查实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特别是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将其名义运用于商业活动,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形象。这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任、离任或已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使用”,既包括直接使用其名义,也包括间接使用其名义;既包括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论、形象、题词等,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的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地,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商业性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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