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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不应为烟草广告留“后门”

2014-10-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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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9月30日截止。日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建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9月30日截止。日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建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给烟草广告留“后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某代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是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二是在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应明确定义: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为虚假广告。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禁止烟草广告的实施细则。四是取消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烟草广告的权限。

  《广告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8月31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原《广告法》,草案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如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都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草案还列举了烟酒类广告的多个“不得”。比如,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

  但姜某指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草案仍有不足之处。《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可分割,烟草赞助本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广告形式。因此,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一个整体活动,不能割裂开来。”

  据悉,由工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外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组成的《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于2012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也明确提出了“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目标与具体要求。

  我国是世界第一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近30%,约有7.4亿非吸烟者暴露在二手烟环境中。而在今年5月31日前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14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报告》显示,全国13岁至15岁在校初中学生吸烟率为6.4%,部分省份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甚至高达20%左右。而烟草广告和促销是引导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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