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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08-2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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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理解《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理解1969年《油污公约》第4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下文主要分析解答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如何理解《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海商法》第五章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关系,也适用于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包括位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达旅客运输。

  2、如何理解1969年《油污公约》第4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两船或者多船均溢出或者排放油类因而造成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依照公约规定免责的,均应对不能合理划分的损害负连带责任

  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害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该有关法律无法查明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

  4、如何理解《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的适用范围?

  答:《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的规定不适用于船长、船员对遇险的本船及船上人员、旅客、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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