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企业合并改为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请问: 1,在公司刊登清偿债务公告的第二天,债权人向法院原一家企业的投资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法院受理后,说一时找不到被告。35天时债权人从法院看到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又追加新公司为共同被告。这算不算向公司主张了债权? 2:在诉讼中公司辩称:新公司已于公告20天时出资全额买断了第一被告的股份,并已结算清。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由第一被告签名的一份声明一份承诺书,称他的债务由他负责与公司无关。但在几次开庭时他一直不露面,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3: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判决债务由已经退出企业的第一被告承担,这法律适用正确吗? 4:在处理私营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时,现在法院是应该适用2003年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宜用2006年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规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