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国际商会修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开证银行(买方当地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买方商业信用。通常只要出口方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供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操作程序如下:
1.进出口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严格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银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出口人)。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出口人)。
6.议付银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索偿。
7.开证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8.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