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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2015-09-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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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探望权纠纷以及人们对探望权的诉求也变得复杂和迫切,而《婚姻法》对隔代探望权并没有相应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隔代)的近亲属的探望权。

  首例隔代请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例,得法到院的支持。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探望权纠纷以及人们对探望权的诉求也变得复杂和迫切,而《婚姻法》对隔代探望权并没有相应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将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序良俗、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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