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一般允许接走孩子,但这一行为必须是暂时的,并且不能出于抢夺抚养权的目的。
同时,探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事先约定的探视方式,私自将孩子带走是违法的行为。违反探视权时,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起诉解决,而非私自侵犯对方的抚养权。
探视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
4.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探视权的中止主要发生在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例如:
1.如果探望方的行为可能对子女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2.其探望方式违反了事先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当中止事由消失后,例如探望方改正了不利于子女的行为或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探望权应当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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