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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2019-12-0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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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

  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4条一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第5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结婚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个含义:

  1.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内涵而言,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因此,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制。

  2.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婚姻的产生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当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

  4.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自愿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以结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则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

  二、条文的立法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婚姻法》总则第2条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第

  5.条对“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进行规定,正是对该项基本原则的一个具体阐述。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条正是对婚姻自由原则中的一方面——结婚自由的规定,是对结婚实质条件中的一个必备条件的阐述。

  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的体例,总则后的第二章对结婚进行规定,首先就是对结婚的法定条件进行阐述,本条就是对两个必备条件之一进行的规定,即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这样,当事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才能结婚,公民的结婚自由权从而得到了切实的保障。[page]

  【实务难点】

  1.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2.如何理解“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为逼迫对方同意与自己结婚,包括胁迫、强制等。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两者均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却一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动机或目的,但包办者在客观上确实从中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对买卖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收缴。

  买卖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受盛行了两千年的聘娶婚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保留了结婚时赠送彩礼的习俗。这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3.该条文在适用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page]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所谓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基于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将其列为结婚的首要条件,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婚姻法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本条的规定明确地阐述了法律在结婚制度中的鲜明立场,即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尽管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或建议,但是,法律要求是否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及何时缔结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封建家长制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除需进一步加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宣传教育外,还须加强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此类情况的复杂性,对于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加以对待,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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