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蚌埠市我是一位无亲无故又无亲生儿女的外乡单身老人。今年已经76岁了,身体又不好,体弱多病,很需要找一个老伴照顾我的日常生活。”法庭上的钱子房一再强调养子的不孝导致他年老无伴。
上世纪六十年代,转业到安徽省蚌埠市的钱子房的收养了一个小男孩。钱子房夫妇把孩子抚养长大,直至他参加工作。钱子房的养子在成年后却得了一种罕见的疾病最终导致严重的残疾,渐渐变得生活不能自理。丧偶的钱子房此时也已年纪很大,两个人都需要人照顾,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致使养父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人介绍的几位女方看到养子对钱子房不孝,最终都不欢而散。
于是,钱子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43200元,并立即腾退房屋返还给原告。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在被告未成年时,供养被告生活和学习,抚养被告成长,已尽作为养父的责任。被告在成年后,应尊敬养父、赡养养父。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出现严重的疾病,并最终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原告也已年老,生活需要人照顾,原告与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扶助,不能因家庭琐事影响父子感情。故法院认为,不应解除双方的养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