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成年养子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都会很后悔,2008年养父癌症,养子医院待奉养父,养父病后,养子为其送终,安葬,养母身体不好,又无其他子女,现由解除关系的养子照顾,请问能恢复收养关系吗?

婚姻家庭
2016-04-08 11:21: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看是否具备收养条件,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的限制。可见,你的情况可通过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途径达到恢复收养关系的目的。
  • 可通过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途径达到恢复收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