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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

2021-04-2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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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孩子的行为也是不少见的,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是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我国规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可以自愿办理收养公证的,符合公证法要求的,公证机关会发出公证书。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

  二、事实收养情形有哪些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对事实收养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6、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收养子女时一定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共同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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