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6、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收养子女时一定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共同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