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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养女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014-11-0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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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先生和王女士都四十出头,李先生在路政部门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师。结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两人心里都羡慕万分。(文中人物为化名)2008年,夫妻俩共同申请收养...

  李先生和王女士都四十出头,李先生在路政部门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师。结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两人心里都羡慕万分。(文中人物为化名)

  2008年,夫妻俩共同申请收养了某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妞妞为养女,并领取了《收养登记证》。夫妻俩觉得,有了孩子,家庭才算是完整的。

  可是一切没有想象当中那么顺利。李先生和王女士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2012年7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

  可是离婚以后,这收养的孩子怎么办呢?当时,两人的约定是:孩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之后,李先生就没有和妞妞有过任何往来,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李先生随后组建了新家庭,也有了自己的孩子。这时,他对这个名义上的养女产生了顾虑,觉得再婚以后有孩子的话就享受不到独生子女政策,希望可以解除和妞妞的收养关系。

  据了解,王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她希望继续抚养妞妞。

  于是,李先生和王女士去福利院要求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

  福利院的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他们认为当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到福利院办理收养孩子时书面承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绝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李先生和王女士两人协商后,于今年9月起诉到南湖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福利院变更收养关系,变为王女士一人收养。

  法庭上,李先生出具了《收养登记证》等手续,证明福利院是送养人。

  李先生认为,收养关系是拟血亲,依照法律,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另外,当时收养孩子的时候,自己和王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养女一直由王女士抚养,与自己在经济和情感上都无任何关系。

  不过,福利院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福利院方面提出,目前妞妞才6岁,远没有成年。根据原告协议中的承诺以及收养法第26条规定,在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另外,两原告和妞妞虽然是拟血亲,但在法律上同自然血亲是一样的,原告的理由不能成为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的依据。

  目前,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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