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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收养子女 须夫妻共同收养吗?

2015-07-2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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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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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要交纳1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能签收养协议。我想咨询各位律师:收养路边的弃婴交纳福利院社会抚养费合法吗?
收养法无此规定。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查找汪以生父母的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为你们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你们凭收养登记证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入户申请及户主同意接收书面意见 2、收养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收养人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各成员的出生年月、户口性质) 4、收养人常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5、申请人在沪就读的证明(如儿童预防接种卡、离园证、中、小学毕业证书及在校就读证明、学籍卡等,必要时出具原件) 6、入户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申请人在沪生活、居住情况) 7、《收养公证书》和《收养登记证》或《抚养公证》 8、出具小孩来历的有效证明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3)凡提供给公证处、收养登记处的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安部门。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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