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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师:您们好! 我是一名女残疾人,30多岁了,在一国有企业工作,由于身带残疾,至今未成家。2007年底我在路边拾到一女弃婴,并且到派出所报了案。一直以来,我为收养的事四处奔波。到当地民政局开据收养证,被告知:2007年6月30日前收养的,必须到当地福利院开据收养协议,可我到了福利院,要交纳1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能签收养协议。 现在我想咨询各位律师:收养路边的弃婴交纳福利院社会抚养费合法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3-03 23:18: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收养法无此规定。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查找汪以生父母的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为你们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你们凭收养登记证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入户申请及户主同意接收书面意见
    2、收养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收养人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各成员的出生年月、户口性质)
    4、收养人常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5、申请人在沪就读的证明(如儿童预防接种卡、离园证、中、小学毕业证书及在校就读证明、学籍卡等,必要时出具原件)
    6、入户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申请人在沪生活、居住情况)
    7、《收养公证书》和《收养登记证》或《抚养公证》
    8、出具小孩来历的有效证明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3)凡提供给公证处、收养登记处的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安部门。
    以上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