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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 患病妻起诉获支持

2015-03-24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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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本应相互关爱白头偕老,结婚四年并为丈夫生育两个男孩,反遭丈夫起诉离婚。离婚不成后,丈夫对自己身患重病不管不问,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妻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渑池县法院...

  夫妻本应相互关爱白头偕老,结婚四年并为丈夫生育两个男孩,反遭丈夫起诉离婚。离婚不成后,丈夫对自己身患重病不管不问,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妻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妻子诉求丈夫的抚养费纠纷案。

  张某某与王某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与2010年由双方父母安排举办婚礼,2012年7月4日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期间生育两个男孩,王某于2014年起诉与张某某离婚,2014年10月21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某于2014年3月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髂部原始神经外胚叶肿瘤,从2014年3月至今在郑州住院十二次,花费医疗费188573.6元,其中王某支付医疗费38000元,渑池县医疗保险中心给张某某报销药费70822.76元。现张某某要求丈夫王某支付医疗费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原告张某某生病住院,被告王某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现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原告张某某住院花费医疗费188573.6元,扣除被告支付的医疗费和渑池县医疗保险中心给原告报销的药费后,剩余部分被告王某应给付原告张某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某某医疗费79750.84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的夫妻。现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身患重病,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王某有义务支付给原告张某某一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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