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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能力抚养婚外子女怎么办

2012-12-0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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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导读: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从该条规定看,兄、姐对弟、妹,承担的扶养义务是父母应承担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补充或延续,处于第二顺序抚养人义务的地位,即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而兄、姐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承担扶养未成年的弟、妹的义务,直至该弟、妹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止。

  [案情回顾]

  生于1930年的刘某于2001年诱骗奸淫先天性痴呆女张某,致其怀孕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小宝,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后,小宝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给付其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每月给付小宝抚养费100元,自小宝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止,每年的12月一次性付清。因刘某正在服刑,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此,小宝于2004年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调查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找到刘某的两个已成家的儿子刘甲和刘乙,刘甲、刘乙家庭生活条件尚可,他们出于人道代刘某给付了小宝1000余元抚养费。2006年,刘某刑满回家后,法院找其执行,刘某称其年近八十,无任何经济来源,其自己生活靠子女赡养。小宝的外祖父母家还有一痴呆舅舅,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扶养小宝及供其上学。

  [分歧]

  对小宝的抚养费难以执行,而小宝的母亲及其外祖父母均无力抚(扶)养小宝,刘甲和刘乙能否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宝系刘某强奸张某所生,与刘甲、刘乙无关,法律没有规定父母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其父母无力抚养的非婚生的未成年的子女有扶养义务,不能由刘甲、刘乙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可由刘甲、刘乙承担扶养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分析]

  对小宝的抚养费难以执行,而小宝的母亲及其外祖父母均无力抚(扶)养小宝,刘甲和刘乙能否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宝系刘某强奸张某所生,与刘甲、刘乙无关,法律没有规定父母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其父母无力抚养的非婚生的未成年的子女有扶养义务,不能由刘甲、刘乙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可由刘甲、刘乙承担扶养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 刘甲、刘乙与小宝是兄弟关系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其中,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同父同母的同胞兄弟姐妹与父亲死亡后母亲再嫁所生的子女或母亲死亡后父亲再娶所生的子女、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与他人再婚所生的子女、父或母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父亲强奸她人后所生的子女之间均属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案小宝与刘甲、刘乙都出自于刘某,只是小宝系刘某强奸张某所生,是刘某的非婚生子,与刘甲、刘乙不同母亲,但与刘甲、刘乙是血缘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关系。

  二、《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适用于小宝与刘甲、刘乙之间的扶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从该条规定看,兄、姐对弟、妹,承担的扶养义务是父母应承担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补充或延续,处于第二顺序抚养人义务的地位,即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而兄、姐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承担扶养未成年的弟、妹的义务,直至该弟、妹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止。笔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兄弟姐妹没有特指是同胞兄弟姐妹,那么,包括父亲强奸所生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也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有观点认为,小宝是刘某强奸所生,本身就与我国法律、道德和生育政策所不容,更不能由刘甲、刘乙来承担刘某该非婚生子的扶养义务。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因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应归责于其父母,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理应得到公正的待遇。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予以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表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享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扶养。本案小宝的出现,完全是刘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对刘某应当给予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遣责,但小宝本身是无辜的,小宝的抚养费因其生母无法承担,由刘某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现刘某年近八十,系一地道农民,难以劳作,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活靠刘甲、刘乙赡养,无力抚养小宝。小宝的生母系一先天性痴呆,她要靠其父母抚养。小宝的外祖父母生活也十分困难。作为具有同父异母兄弟关系的刘甲、刘乙,又具有负担能力,如果他们不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则使小宝无法生存或者将其推向社会,使其生活、成长困难,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刘某和张某及小宝的外祖父母无力抚养小宝,为解决小宝的抚养难题,应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刘甲、刘乙共同承担小宝的扶养义务。所此,本案应终结执行,由小宝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甲、刘乙承担其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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