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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事实婚姻?

2019-11-1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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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
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不是一律不承认了,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可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甲乙间的婚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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