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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06 21:38
导读: 导读: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采用的是相对承认主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是使其不合法的婚姻转向合法婚姻的唯一途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认为,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应该在更...

  导读: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采用的是相对承认主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是使其不合法的婚姻转向合法婚姻的唯一途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认为,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应该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对事实婚姻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以便能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和大定一起探讨下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相对登记婚姻而言,事实婚姻因不被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所承认而具有不合法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完全予以否认,从形式上看或从理论上推理都似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对违法行为必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也将更好地进行法制教育。然而事实证明,自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予以否认后,社会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其结婚登记率还不到一半。也就是说,在我国现在的具体的国情里,法律对对事实婚姻不作出强制性的否认态度的社会效果不大。出现结婚登记率低下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如中国传统风俗的影响,结婚登记的不方便,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法制观念的淡薄,结婚登记搭车收费情况的影响……诸多原因的影响导致事实婚姻禁而不止。而现性的法律则对这一社会现象一票否决,显然法律的规定与社会事实严重的脱节,法律的效力将难以发挥作用,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力也必将受到挑战。如果对事实婚姻从原来“先上车后补票”的保护扩展到更为宽广的范围中,那么便可以对大量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为他们提供法律救助手段,这也正能体现出民法保护个人价值,崇尚个人价值的权利本位理念及注重对身份关系的实质保护。再者,“本来社会的秩序(包括社会上的一切法制礼俗)是跟着社会事实来的。社会秩序无非是让社会事实走通的一个法子,所以秩序与事实要符合的”。面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事实,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应该作出某种相应的调整,以便让事实与秩序同步相符。大而言之即是上层建筑应该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所以,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和保护是民法价值理念的要求,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二)事实婚姻的不合法性具有相对性。

  不可否认,事实婚姻与我国的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是相违背的。但是,这种不合法也不一定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事实婚姻的违法性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危害性有明显乃至本质上的区别。其他类似强迫婚、重婚、早婚和禁止婚等等违法婚姻行为往往会诱发自杀、凶杀、械斗、致残、致死等等严重行为而对社会的稳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危害与威胁。而事实婚姻则不一定。事实婚姻只是因不被现行的法律所承认才具有不合法性。法律一旦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那么它的不合法性便会消除。再者,事实婚姻的当事人都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特别是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这样便避免了因受胁迫等非自愿结合的可能性,也就有效排除了发生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事实婚姻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对抗”,但它的不合法性具有相对性,它也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当因其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符而对其宣判死刑。

  (三)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基本原则。

  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贯彻着一夫一妻制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等的基本价值取向。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有助于对一夫一妻制和保护在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事实重婚等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一方突然意外死亡,那么另一方便不可能取得合法的继承权(因为他们的关系不被认可为配偶关系)而无法继承遗产。倘若死者为男方,而女方在同居生活中处于典型的家庭妇女地位,并没有任何的合法财产收入,那么这时候的妇女便会面对“人财两空,就业无门”的困境。这又何言保护妇女权益?再者,若男女双方有小孩,那么小孩的权益又从何处得到全面的保护?所以,有条件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才能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四)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规定相符。

  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颁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否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而刑法中仍然认为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形式,并规定其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以构成重婚罪。这样便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在民法上无婚可离,但在刑法上却有婚可重。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却出现了不相符合的规定,有损法律的严谨性,有损法律的威严。如果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对事实婚姻进行承认和保护,则可保持民法与刑法规定的一致性。

  (五)承认事实婚姻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不承认事实婚姻,则当事人的关系被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其对外债务为共同债务。这从表面上看,对债权人的权利也给予了较有效的保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偿还。可是,一旦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中有一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主张为个人债务时,那么债权人便将面临无法举证其债权为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的共同债务而导致无法得到全面的偿还。倘若非法同居关系中,处于经济主导地位的当事人否认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多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又无能力偿还此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严重的损害。如承认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举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而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就避免了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总而言之,对事实婚姻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是我国具体国情的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情背景下,对事实婚姻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才能更有效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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