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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

2012-12-0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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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己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己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外,一般 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
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 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 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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