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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由上楼自来水关怀,给下楼造成经济损失。于2012年3月7日阿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双方协商被告赔偿损失2500元。但法官说:你们这个案件,也不是判决,也不是调解,交钱就行了?就这样让原告给写一个白条子:“今收到人民币2500元。xxx ”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后这白条子{有签名}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要反诉的话,是否起证据作用。请求回答?

民事相关
2012-04-30 11:12: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