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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多年 分手后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2015-08-1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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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王某与陈某系姨表兄妹。双方曾一起外出打工,在1994年1月开始同居,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7年生一女孩,于2004年生一男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加上性格及处世方式不同,王某与陈某开始分居生活。王某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间的婚姻无效。王某与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事宜另行解决。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戚关系,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之理由成立。据此,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婚姻”在经历了20年风雨之后走向终点。

  综合分析

  何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四类。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如果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与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不论是不是同辈分,包括兄弟姐妹,不论是不是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的王某与陈某是姨表兄妹,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因此,他们的婚姻当属无效婚姻。而无效婚姻是违法的婚姻,自结婚时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只视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只视为双方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条说明,对于无效婚姻类案件,就婚姻效力问题,只使用判决,且不得上诉。

  对于财产和小孩问题,上述规定亦明确约定,按同居关系处理即可。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事宜另行解决。这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所以,本案中,法院仅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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