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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2024-05-28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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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析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包括形成原因、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同时,阐述了婚姻无效与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以及两者的共同点。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们的形成原因各异。

  (1)无效婚姻主要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

  (2)而可撤销的婚姻则主要是基于婚姻当事人非自愿,即存在胁迫或欺诈等情况。

  2.两者的请求权人并不相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等。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则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也存在差异。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2)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限制。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后果

  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婚姻从未产生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这包括不得互相继承遗产,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些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三、无效与可撤销共同点

  尽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诸多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这意味着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经过这些国家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2.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都自登记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和生育的子女,处理原则也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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