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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子女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2016-07-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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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可以不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法律不禁止你自愿对生父母尽义务。

  1、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例】侯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案例分析】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

  2、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周某夫妇是某村农民,都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夫妇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经常有病,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中次子周二于1995年与邻县的赵某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认为,当地农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的习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习惯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案例分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周二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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