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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

2019-08-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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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然而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会有指定标准。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适用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所以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月日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所以,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是说,婚生子女要给抚养费的,非婚生子女也要给抚养,标准是一样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之前给过的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其中,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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