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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城镇人可依法继承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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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有关

  张某的女儿王某去世。王某生前与丈夫赵某在天津市某区买下一处农村房屋,王某还有个女儿赵某某。王某去世后,母亲张某起诉赵某和赵某某,要求继承该处农村房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城市人是否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对此,本市法律界一些人士表示有不同看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土地性质不妨碍继承权利

  我认为城市人是可以继承农村房产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既然该房屋是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其丈夫支付了对价之后合法取得的财产,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法继承。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该规定针对的是农村土地,不妨碍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利。

  其次,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既然本案中的房屋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那么被继承人支付对价取得房屋时,即取得所有权。继承人照例可以依法继承该房屋。

  此外,基于本案涉及的农村房屋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我认为,为适应市场经济大格局,不应当对农村房屋的流转设置户籍限制。因为这与人身损害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区分城镇户口与非城镇户口一样不合理。

  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钱程房屋继承后再转让限制不少

  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女儿、丈夫是合法继承人。房屋是在王某生前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一半为王某的遗产。在王某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可以要求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女儿赵某某也可以继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丈夫赵某继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外,加上自己享有的一半共同财产,共计可获得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房屋被继承后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房屋继承后可以自住,也可通过其他形式使用,但是如果转让的话,应当转让给房屋宅基地所属集体组织的集体成员,否则可能会引起其他纠纷。另外,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在房屋拆迁时享受的待遇等方面,也会受到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限制。

  天津财大教研室主任崔华强“宅基地”无法被继承

  本案中,该处农村房屋属于王某与其丈夫赵某的共同财产,应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进入遗产继承程序。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如王某生前无有效遗嘱,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处房屋进行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继承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无法继承此房屋所附着的农村宅基地。因此,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取得对房屋的继承权,并且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但是无法取得宅基地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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