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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2015-08-1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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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曹某。曹某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曹某某、陈某某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曹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曹某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曹某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曹某某仍对曹某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曹某某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曹某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某某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某某用曹某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曹某。陈某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便找曹某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曹某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某遂将曹某及丈夫曹某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曹某认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某某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曹某某赠与所得,被告曹某某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被告曹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陈某某亦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曹某还辩称,自己系被告曹某某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但由于曹某未做亲子鉴定,故原告否认曹某的这一说法。庭审中由于被告曹某坚决不同意调解,致其与原告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庭审休庭期间,法官向被告曹某释明,若能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某某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判决结果将会对其有利,但曹某表示此问题暂不在本案中解决。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获得支持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曹某接受被告曹某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某某与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某某要求曹某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曹某某赠与被告曹某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曹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203万元。

  律师说法: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曹某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某某的同意,擅自将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曹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某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某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曹某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曹某某将203万元赠与曹某的行为无效。曹某辩称,曹某在接受曹某某赠与时,陈某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某某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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