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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失事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18-09-0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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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航空器在空中航行,系高度危险作业。世界上很多国家对髙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性质基本上都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但在归责的原则上略有不同。那么飞机失事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飞机失事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高度危险的责任形式,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之外,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飞机失事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二、飞机失事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空难造成机上人员伤亡,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地面无辜第三人伤亡的,虽也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但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第一,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人身损害的性质来看,地面第三人在空难事故中伤亡,构成特殊的民事侵权。

  空难中,航空公司对机上遇难者负有法定责任,是因为在航空运输中,两者构成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而航空公司与地面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并且对象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机上遇难者与地面遇难者主张赔偿的方式、数额和标准也因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在空难中,由于飞机坠毁直接造成地面第三人死亡的结果,侵犯了地面第三人的生命权。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符合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从侵权行为的定义来讲,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我国将此类案件归纳为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由于飞机坠毁造成的,应得到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就地面第三人由于飞机坠毁被侵权所主张的权利,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法通则》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及第7条针对精神赔偿金作了相关规定,即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犯致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第三,航空器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承担人。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第158条第1款及第4款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承担。

  第四,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世界各地的空难中以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赔偿的金额由于事故原因及伤亡者身份等具体情况大不相同,且数额相差极大。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因此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非常悬殊。日本的赔偿原则,是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

  以上主要是针对机上遇难者赔付的标准,而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更是数额不等。1999年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当时最低赔偿额为80多万元人民币,最高的达到100多万元人民币。

  另,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因此,空难发生后,如果航空器的经营人按规定投保了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则保险人或担保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如果航空器的经营人没有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则应依据本文上述第二点对地面伤亡者进行赔偿。

  第五,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合法的索赔主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其他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得失有直接的关系,某自然人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其他自然人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在空难事故中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地面第三人本身,其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例如,自然人甲死亡,其配偶、子女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合法的获得赔偿的主体。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的地位。

  第六,主张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及此类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1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二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另外,我国民法中也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即适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第七,遇难者可获得的其他赔偿。

  地面第三人遇难的,除可获得上述第二点提到的赔偿外,还可根据其各自情况获得其他的赔偿。如,个人缴纳了商业保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在工作期间内遇难的属于工伤,可获得其工作单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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