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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日,楚雄出现罕见的强降雨,造成了“11.02”特大自然灾害。 当天,李X家为次子操办结婚酒席,村里的杨X也到李X家帮忙,总管安排杨X负责提酒、搬桌椅等杂事,下午5:00点多钟李X的长子李大(化名)要到马龙河边接河对面的亲戚,李大(水性教好)要去时,杨X(不熟水性、平时与李大关系较好)要求和李大同去,李大同意,两人与同村的鲁X就一起到河边接人(杨X同去的事李X和总管不知道),后因马龙河水突然暴涨杨X和李大及一名亲戚被洪水冲走。 杨X的尸体找到后李X家积极协助杨X家人办理了后事。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3 人列为“11.02”特大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人员上报,并按照有关要求对每位死亡人员家属发给5000元的灾害死亡补偿金(均已领取)。现在杨X家要求李X家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请问李X家需要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吗?赔偿标准应如何计算.

损害赔偿
2010-09-16 13: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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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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