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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海关去年查获92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015-01-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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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拉萨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共查获92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书面通知146份,确权115件。罚没侵权货物95955件(个),案件总值118.04万元。昨日,拉萨海关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道。...

  “2014年,拉萨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共查获92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书面通知146份,确权115件。罚没侵权货物95955件(个),案件总值118.04万元。”昨日,拉萨海关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道。

  据拉萨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罚没的侵权货物中,涉及的主要品牌有“CHANEL”、“LEE”、“GAP”、“SAMSUNG”、“SONY”等。因权利人(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拉萨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拉萨海关依法放行了27批涉嫌侵权货物,货物总值26.29万元,货物件数14289件。

  据了解,一直以来,拉萨海关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手段,依靠“依职权”主动保护和“依申请”被动保护两种工作模式,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工作卓有成效。

  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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