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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论海关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2019-06-16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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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眼下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事件莫过于史上最牛钉子户和小贩杀害城管案。如果说前者独守孤楼,嗨嗨哈嗨周杰伦般舞动的双节棍给我们带来了对《物权法》的感悟和一丝喜剧色

  眼下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事件莫过于“史上最牛钉子户”和“小贩杀害城管案”。如果说前者独守孤楼,“嗨嗨哈嗨”周杰伦般舞动的双节棍给我们带来了对《物权法》的感悟和一丝喜剧色彩的话,那么后者中崔英杰的死缓判决则增添着太多浓重的悲情色彩和对执法艺术的无尽思考。城管队长李志强执法活动本身并没有错,错是错在了其作为执法者低估了执法的复杂性和被执法者对生存的渴望和对生活的希望。溯求李志强们的失误根源可能不外乎自然法学理念一度的日嚣尘上,或是形式主义学派对法律的无限敬仰和尊崇,使具有正义价值的法律制度成为对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扭曲和漠视。但在我看来这些都大可不必,因为我们中国从来都不缺乏法律甚至法制,回顾历史即可知自秦立国以来,中国一直秉承着外儒内法的立国思想,从《云梦秦简》所载部分秦律到全版的《大明律》,其详细程度丝毫不逊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学文明,那么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缺失的是什么呢?我认为我们真正缺失的乃是悲天悯人的胸怀和对法律善意执行的良知,即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一、海关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意义

  人文观念和科学观念的缺失是法学界的重大失误——法制泛论

  (一) 和谐海关的建设呼唤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中国历史发展经验的反思,也是未来中国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政府部门由其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必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管理部门,无可置疑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每一项工作都体现着管理与法制:通过打击走私,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缴税收,体现国家主权,实现企业社会效益;通过海关监管,维护着国家与全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最基本层面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海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企业、与社会息息相关,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依法行政则是海关工作永恒的主题,在根本上与维护社会和谐是统一的,而我们执法者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自觉践行着和谐思想,维护着和谐因素,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从而促进关企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实现海关外部环境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二) 行政执法的发展需要人文精神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为法律无论如何周密,如何具体,由于立法本身的普遍性和延续性导致了法律它总会与事实有差距。故此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综合考虑各项客观因素,发掘解决执法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法律条文所蕴涵的原则、精神,而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权利是执法的核心。一切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相对人权利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力滥用,造成法律的扭曲。“人性化执法”是我们今后的行政执法中最应大力提倡的,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所应该追求的价值之一,善意地执法,会提高法律的效率,会增加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与遵守,也会促进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间的沟通,促进整个执法环境的优化。[page]

  (三) 弥补海关刚性执法定位缺失呼唤人文精神

  法律从一开始产生起便必然的具有冰冷的外衣,而海关秉承为国把关的执法理念,不可避免的会放大法律法规的“唯理性”因素。不可否认的是海关的刚性执法一度确实促进了企业行为的规范统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90年代后期为打击走私风潮,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近十年的整治,目前不论市场秩序还是企业的守法意识都有了质的提高,恶意走私、逃税闯关等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刚性执法过于强调理性和规范性,不可避免的使海关管理落后于企业不断变化的经营管理需求,而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海关刚性执法冲突日渐突出。我认为我们对待法律的科学态度不是片面的强调理性的原则,而是客观的考虑各种因素,唯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转变,重理知困,满足企业的合理诉求。法律的威严并不会因此而削弱,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的教育。执法的“人性化”不仅有助于海关的形象塑造,还彰显了一种丰厚的人文内涵。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涵与彰显因素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老子

  (一) 海关行政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涵

  海关行政执法应关注人文主义精神,简言之即以人为本。那么其内涵应包含哪些呢?

  人文主义精神本意是讲人对人的关怀。但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延伸,人对于人的关怀本身出现了新变化,在各个领域各个方向都被重新赋予了新的内涵。比如在社会学领域有人提出人文精神的最终指向是个人的幸福生活;在司法界有人认为其指向即为司法公正;还有政治学界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的本质应为人性自由的释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实各种认识在其特定的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很难简单评说孰是孰非,我认为在我们海关行政执法领域人文主义精神即是对于管理相对人根本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以人为本即是以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为本,我们海关管理、行政执法只有最终落脚于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上一切才有讨论的意义。那么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到底是什么呢?我以为就是公平正义,高效合理。

  从人文精神的推动力来看,其根植于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传统的背景下,蕴含着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类所公认的人道主义精神,所谓“兼相爱,交相利”、“兼以易别”;所谓“人生而平等与生而自由”,“公平竞争”等早期朴素人文理念,其本身就意味着平等、兼爱,人文精神一开始就富于博爱平等的精神,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精神。[page]

  从行政执法中树立人文精神的根本目的来看,是为了实现、保障和维护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追求高效经营,利益最大化是管理相对人内在需求,所以人文精神的终极指向就应是高效合理。

  (二)海关行政执法人文精神的彰显因素

  海关行政执法人文精神的彰显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法律本身并无良、恶之分,它仅仅是在一定历史阶段根据社会利益、社会矛盾、社会观念为基础,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所以他严密冰冷。加之执法者以法律代言人形象强势出现,而被执法者为弱势群体。显而易见,强势群体很容易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的强权性不言而喻。但我们不能因为其自身的严密冰冷和执法者的强势地位来否定执法中的人文关爱,相反历史上和现今都存在一些法学家倡导人道主义,呼唤人文精神,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一生倡导人道主义,著名刑法学家贝卡丽亚在他的传世名篇《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充满深情的提出了著名的罪刑人道主义原则等等。由此可见法律人文精神的彰显只能依靠执法者自身对法律根本目的的理解和感悟,也就是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就海关行政执法而言,道德素质低下的执法者,僵化的执法理念必然导致关企间的对立甚至对抗,而勿庸置疑,和谐海关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使“人性化执法”成为对新时期海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更高要求。

  三、海关行政执法中人文精神实现的原则

  从事法律思想的人一直是统治阶级的成员,当然的忠诚宣誓一直是批准他们加入法律核心集团的一个条件。”——肯尼迪

  尽管饱满的人文关爱的呼声不绝于耳,但真正将人文精神融于执法过程的又能有几许,可能上述肯尼迪的名言是一个最好的注脚。但正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人文精神的缺失,所以我们无疑更应该坚持执法的人文关爱。

  (一)尊重自由原则。海关监管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海关行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不同国别、不同的贸易习惯导致了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不排除个别企业存在利用贸易惯例规避监管,偷逃税款的嫌疑,但我认为在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证明企业恶意违法的情况下,海关都应本着尊重贸易惯例,尊重企业经营自由得的思路衡量企业守法与否,唯此才能保护大多数守法企业的权益。

  案例:海关稽查部门对某日资钢板公司04-06年度进口货物价格偏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限制,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且申报价格长期低于市场行情价格,为此稽查部门联合关税部门向该公司制发了《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进行了价格磋商。企业对其价格失真情况进行了解释,认为其价格低于市场行情是合理的,因为其日方母公司与贸易公司、最终客户之间签署的是为期一年的长期合同,三方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确定价格,在一年的合同期内,无论市场价格是涨或跌,都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交易,风险自负。企业认为这种交易模式在日本较为通行,有其公平合理性,进而认为其进口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价格虽然存在偏离,只是因对市场行情走势预计不足而致,而非故意的安排,是“合理的偏离”。价格磋商中,海关对企业的贸易习惯表示了理解,并对企业的解释予以接受,认为企业的长期合同是其经营模式的选择,本身无可厚非,应予以尊重,经仔细对比企业的合同价格、申报价格、市场行情价格及研究当时有关市场预测资料,执法人员发现公司2004、2005年度所签署的长期合同价格虽远低于市场行情,但与签约期的市场价格相吻合,故接受了企业的解释,放弃了对上述年度合同进口货物的估价,但公司2005年度下半年所签订的在2006年执行的某型号货物的合同价格,不仅以较大幅度低于签约当时的市场价格,且与当时紧缺看涨的市场行情背离,故其“长期合同”经营模式的解释并不能充分排除海关怀疑,海关依法对其进行了估价。公司对海关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做法表示钦佩与赞赏,最终完全接受并配合海关完成了估价工作。[page]

  在此案例中,执法者完全可以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对该公司三年进口货物重新估价,但执法人员出于对企业贸易习惯的理解和保护企业最大利益的考虑,仅作出对其某一合同年度部分货物估价补税的决定,以善意和智慧找到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平衡点。

  (二)善意理解原则。不可否认目前海关监管制度仍部分落后于企业发展实际,而企业的本性就趋利性,为达到经营目的或为生存,企业就必须在法律法规与生存需要间进行平衡,不排除存在因为海关监管要求脱离企业生产实际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对此海关执法者应多从企业角度出发,对企业以必要的理解和采信,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关企的双赢。

  案例:稽查部门对关区内加工贸易转内销价格问题开展专项稽查,发现一定数量的企业尤其是电子行业企业转内销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现象较为普遍,溢征或短征税款问题突出。对此,稽查人员认为企业转内销货物价格未能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背后除企业认识偏差等因素外,也有海关管理操作实际困难方面的客观原因。如同一商品名下规格众多,像集成电路规格可能多至数百上千种,而在向海关申报时,由于申报格式的限制,不可能载入所有的规格,企业通常取其中的几个规格来申报。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转内销报关单上,所申报规格的申报价格与实际耗用规格的成交价格出现或高或低的现象。其实经过多年宣传整治,多数企业并无通过恶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甚至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有试图通过高报价格以弥补以往低报价格短征税款的意愿。所以稽查人员建议对此类情况应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为出发点从宽处理。

  (三)亲民执法原则。1999年为打击猖獗的走私活动,国家成立了缉私警察队伍,成立近十年间,缉私警察队伍为威慑、打击走私犯罪,净化市场秩序立下了汗马功劳。2005年调查职能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归口缉私警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执法的统一高效,完善了以缉私警察为主体的打私体系和以稽查为主体的海关后续监管体系。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生。缉私警察的执法体系和以打私为主的执法职能决定了其在管理相对人心目中的定位,而海关稽查行政处罚权的缺失又造成了海关稽查无论管理相对人处于何种客观因素乃至案情如何细微都必须移交缉私警察处理,一方面造成缉私警察疲于应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业不安、怀疑甚至敌对情绪的产生。其实海关稽查与海关缉私,各有优势,海关稽查以其正面监管、规范管理为主导的执法手段、可以为缉私执法以必要的补充,刚柔相济,更能为企业接受,更能实现和谐海关建设的初衷,所以我认为应给予海关稽查适当的行政处罚权利,如可根据货值、税款或案件性质进行必要的划分,既加大了稽查的后续监管威慑力,又降低了海关缉私的成本和对立性,以获取大多数守法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以善意的目的,用温和的执法手段去做好法律设计的初衷与执行,也许,和谐的关区环境将距离我们更近。[page]

  结束语

  “陪审团睡了”。这是辛普森案后人们对正义缺失的调侃。时过境迁,当我们再一次次解读此案时,不难看出美国人的理想主义和对法律背后精神和原则的追求。我一直以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能是目前对法律刚性和理性最好的调节器,陪审团的大众性可以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自己的潜意识和自己的人性驱使对法律做出最具有人文精神的评判。在行政执法中我们体会到了太多法律正剧般的庄严、喜剧般戏谑、悲剧般的沉重,作为执法者我们更应该在正剧的悲壮、喜剧的崇高、悲剧的庄重中去寻求法律执行上的人性化光辉。那时候,可能我们就会解读出法律冰冷外衣下那饱含深情的浓浓暖意。

  王挺(黄埔海关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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