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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获刑罚

2014-11-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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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5岁的孙某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货车司机,在高额报酬的利诱下,他明知雇主是在进行跨境走私的违法行为仍代为运输,在侥幸心理的支使下,期望自己可以逃过法律的惩罚。却没想到,恢恢法网,疏而不漏,任何违...

  45岁的孙某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货车司机,在高额报酬的利诱下,他明知雇主是在进行跨境走私的违法行为仍代为运输,在侥幸心理的支使下,期望自己可以逃过法律的惩罚。却没想到,恢恢法网,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的活动终究会引来相应的处罚,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孙某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5月17日,孙某受人雇请,驾驶车牌号为辽DXXXXX冷藏集装箱车从南宁前往东兴,准备拉运水果到广州。当晚,孙某在他人带领下,驾车到达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中越边境的一个非设关码头百坎组码头附近,过驳一批从越南运输入境的橙子,后于21时许,听从安排又驾车原路返回东兴市并准备拉运货物到广州,途径东兴市东盟大道F1娱乐城附近时被缉私民警当场查获,扣押橙子22.37吨。

  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资质及证明证实,查扣的橙子为西班牙产脐橙,国内市场批发价为30元每公斤。由东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查扣的脐橙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70,660.73元。

  被告人孙某供述称,2014年5月17日,其受一使用移动手机号码的男子以9500元的报酬雇请,驾驶货车从南宁市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中越边境的一简易码头装运了一批用农用车从越南拉运过来的橙子,准备拉运到广州,后被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其认识到驾车到中越边境地区拉运没有正规手续的货物是犯法的,是走私行为,但称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帮忙拉运。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孙某没有异议。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孙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道他人走私橙子仍提供运输帮助,其所参与运输的22.37吨橙子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170,660.73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前述意见,防城港中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孙某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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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的刑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八、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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