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4 23:08
导读: 现就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属连续状态的,其行为发生日期的

  现就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属连续状态的,其行为发生日期的认定,应与《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即“从最后一次……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88)署税字第1297号文(《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与《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海关实行时效管理和后续管理的货物,即因纳税义务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的行为,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的规定,同样适用1297号文规定的管理时效为5、6、8年期限内发生的行为。上述的三年追征期限应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与违规案件的追查处理期限是一致的。

海关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2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海关法律师团,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海关法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