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要求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分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共有六项,(一)、(二)都没有排斥第(六)项。显然,如果认为该第(六)项仅仅只是针对外观设计是误解。那么
1、你认为这里的分析是正确的吗?
2、是否说明之前的专利法在这一点上存在漏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