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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等被捕,香港国安法4类罪行和处罚

2021-06-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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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开启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征程。近日,香港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等被捕,香港国安法4类罪行和处罚有哪些?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香港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等被捕,香港国安法4类罪行和处罚

  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17日早拘捕5名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公司董事,5人正被扣查。香港警方表示,被捕的5人包括壹传媒集团行政总裁张某虹、壹传媒集团营运总裁兼财务总裁周某权、《苹果日报》总编辑罗某光、副社长陈某敏及苹果动新闻平台总监张某伟。

  警方表示,被捕人包括4男1女,年龄在47至63岁之间。被捕人涉嫌违反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警方也曾到被捕人的住所进行搜查。

  据了解,警方国安处人员已到达《苹果日报》将军澳大楼进行搜查。

  《香港国安法》中主要有下列规定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律政司及警务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检控和执法;行政长官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安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三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4、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4项罪行中,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等被捕,香港国安法4类罪行和处罚

  二、《香港国安法》的意义有哪些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主要有下面几方面的意义:

  1、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2、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3、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4、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6、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三、《香港国安法》规定四类罪行最高可判无期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

  1、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颠覆国家政权罪

  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恐怖活动罪

  关于恐怖活动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关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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