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2019-05-04 16: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宪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宪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释义】本条是对法律案终止审议问题作出的规定。

  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的法律案,如果存在重大问题,经多次研究、修改仍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审议,应当如何处理,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法针对这一问题,增加规定了法律案终止审议的程序,为今后决定法律案终止审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实践中,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常委会一审或者二审过程中,发现法律案尚不成熟或者对于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各方面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委员长会议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将该法律案交法律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该法律案暂不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使法律案处于搁置状态。二是,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以上两种情况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修改,法律案成熟了,仍然允许继续进入正常审议程序直至表决。执业医师法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该法律草案进一步研究,经法律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修改后,再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但通常情况下,有的法律案由于基础较差,在制定的必要性上存在问题,有的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在短时间内没有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交付表决的可能,对于这类法律案如何处理,在立法程序上有一个交待是十分必要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后因该法律案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被搁置至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法律案是否还应当继续审议不明确。本条就是考虑到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一个两年的时限,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在特定情况下,对常委会审议过的某些法律案终止审议,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在这个程序中,只有委员长会议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终止审议的意见,专门委员会无权决定法律案终止审议。这与有的国家的规定不同。在美国,委员会掌握着法案的取舍大权,凡委员会不向大会提出报告的,法案即被取消。二是,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时间计算,应当是搁置或者决定暂不付表决后没有再进入常委会的审议程序满两年,如果这期间常委会对该法律案又进行了审议,审议后又被搁置或者暂不付表决,计算时间应当从再一次被搁置或者决定暂不交付表决时计算。[page]

宪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184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宪法律师团,我在宪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