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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如何进行公务员聘任的建议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3 21:13
导读: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这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也是一种创新。现就政府机关如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这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也是一种创新。现就政府机关如何实行公务员聘任制谈谈个人的一些建议:

  一、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把握的专门知识技能。二是辅助性职位。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治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二、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三、科学定编设岗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治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

  在公务员聘任岗位设置上,主要依据政府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要求、需求层次、单位规模、工资总额和编制等因素。同时还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少量岗位即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二是科学合理原则,要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出发,对单位聘任制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工作总量进行分解,定编数量是否合适、职责分解与其工作负荷和责任轻重是否相当都是衡量设岗方案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

  四、完善聘用程序,健全聘任规程

  第一,严格实行按需设岗。政府机关新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编制数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额。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根据单位意见及其岗位工作特点进行调查、权衡后予以确定。

  第二,严格聘任程序。完整、配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实现合约目标、维护双方权益、避免歧义纠纷的必要手段。在聘任程序上可采取以下步骤: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并决定拟聘人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page]

  第三,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监管。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加强监督治理的措施。如实行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治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治理。此外,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奖励纪律等。但是,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治理主要还是依据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合同可以对聘任制公务员治理的内容进行约定。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以由公务员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对公务员设定的义务条款,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无法履行合同;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受聘公务员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四是违约责任。此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当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六、建立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

  目前的公务员考核,普遍存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进行考核,这样做的结果通常使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激励约束作用。公务员聘任治理,考核有了明确定位,即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聘任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岗位绩效考核就是要通过收集、分析、评价聘任制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实现公务员工作业绩客观、科学、公正地考评,从而公平处理公务员的待遇、续聘、解聘等问题。建立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依据人力资源规范治理的目标和职位序列要求,对岗位进行分类。在岗位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说明书要对不同的岗位目标、任职要求、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进行具体说明。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并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级的具体行为。此外,也可采用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综合考评的办法,采取“个人述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等步骤实施,最后按得分确定不同等次。[page]

  七、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公务员聘任治理改革的成功与否。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体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由档案工资向以岗定酬的转变。在协议工资实际操作中,工资数额应完全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在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易法则的指导下,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其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待遇,不仅切合实际,又灵活简便,还可每年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八、实行人事代理,重视和完善社会保障

  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目的是增强机关单位活力,提高整体效能。途径是通过推行聘用治理,破除身份终身制,新聘任公务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使“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化。在聘用过程中,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鉴证;终止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尤其要提供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人员,应给予充分关怀,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寻求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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