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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公务员行为九禁区触犯3次被降职

2019-05-0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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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给国家公务员工作时的行为划上了条条框框的《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今天下发给广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时

  给国家公务员工作时的行为划上了条条框框的《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今天下发给广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规范之具体,在国内尚属少见。

  这个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应当鼓励”的5大行为、“应当履行”的4大行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为。“不得有”的9大行为中,包括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按公布的程序、时限提供服务;不按照规范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不将办事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等。

  《规定》明确指出,违反这些被禁止的行为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规定》同时要求,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进、受奖。

  因没有及时答复群众问题而被有效投诉1次以上的,将按比例递减该机关当年考核评优的比例,直至取消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的评优、评先进和受奖的资格。(林炜)

  广州颁布公务员“9大纪律5项鼓励”

  据羊城晚报报道,经过3个月的酝酿修改,《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正式签发,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包括公务员被有效投诉3次就要轮岗或降职。《规范》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5大行为、应当履行的4大行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为,对公务员违反《规范》中所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规范》出台后,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落实。《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以下9方面的行为———[page]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公务员若有所列9大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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