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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是一部反腐大法

2019-05-2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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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严格进口,畅通出口。关于公务员进口,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

  一、严格“进口”,畅通“出口”。关于公务员“进口”,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均作了切实的规定。对这些经过“入口”关的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七个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种情形: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些规定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各级组织的有关操作人员不得“乱作为”,不得将公务员条件以外或三种情形之内的人员录用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在“出口”方面,除了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辞去公职等一般性的制度以外,还有强制性的辞退制度。这样,做到能进能出,以净化和强化公务员队伍。

  二、晋升录用,严明程序。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里,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规定了严格的四道必经程序:首先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其次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第三是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第四是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即使是晋升非领导职务,也得参照这四个步骤办理。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很明显,这些规定程序是不能打乱的。如,录用公务员,就不能先考察后考试,更不能先录取后考察,尤其是晋升职务的程序,如果打乱了就失去意义,就会为腐败培植肥沃的土壤。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晋升公务员职务和录取公务员,就可从源头上消除和制止像温疫一样盛行的买官卖官现象,为进一步重树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合法权益,严令保障。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八项权利,即: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四条还规定,有四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以及第十二章规定的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这些权益,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公务员的权益一旦受到剥夺或侵犯,公务员就可以拿起“武器”予以“自卫”或请求“救济”,这些“武器”也就是公务员法专为公务员“制造”的,即申诉控告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十五章“申诉控告”中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在原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申诉制度,第九十条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即实行二级申诉制。对另一“武器”,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务员及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这一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权益的内容及保护措施的规定,明显是要求各级行政组织及其组成要员,在善待自己的同时,也要善待其他公务员,不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按照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和追究。[page]

  四、行为违纪,依法处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公务员也不能自 权益不可侵犯就唯我独尊,高高在上,恣意妄为。为此,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有九项;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严肃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有十六种行为,即: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产;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引人注目的是,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颇有新意和时代感。它意味着公务员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可以说“不”,如不说“不”且予以执行的话,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根除一些公务员乐于逆来顺受、惟命是从、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奴婢”心态和麻木不仁的不负责任的心理。为了遏制公务员尤其是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的腐败,还沿用了中纪委的“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明确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此外,第十一章分别对公务员的回避和转任也作了规定。

  对公务员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一百零一条还特别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见,公务员必须时时处处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无论八小时内外都得严格要求自己,否则,将受到公务员法的严肃处理。[page]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有了非常理想的治国安帮的公务员法,构建和谐社会和同奔小康就有了法制的保证,相信有一大批高素质公务员的正确而不懈地执行,公务员法的作用和威力一定会不断递增,反腐倡廉工作的局面将日新月异。无庸置疑,公务员法不实为一部反腐倡廉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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