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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说不!

2019-06-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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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今年的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有两例颇具代表性,在全国影响也比较大。一件是江苏无锡的150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另一件则是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茶恩

  在今年的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有两例颇具代表性,在全国影响也比较大。

  一件是江苏无锡的150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另一件则是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茶恩寺镇107国道1723公里路段,衡阳市29岁青年张衡生被人发现死在公路边。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当事人受害范围已由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领域逐步扩展到诸如教育、国有资产、城市规划、知识产权、网络等50多个方面,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

  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政府也可以被看作是企业,它靠提供公共产品来收取税收,如果政府连最基本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等公共产品都不能提供,它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这是一道永远也不能退让的底线。像繁峙、南丹等地的恶性事件,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天经地义地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如何建立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机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违法

  6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梅某,因“不作为”被罢免职务。因”不作为“引发诉讼的也不胜枚举。

  福建省长汀县农民华国平因两岁儿子感染小儿麻痹症,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华国平在起诉书中称:其子生于1999年3月,当时一切都很健康,但去年4月却不幸患上了脊髓灰质炎症,经多方治疗至今仍未能痊愈。

  华国平认为,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及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汀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是长汀县区划内预防、管理传染病的专门机构,负有预防和防治传染病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和为新生儿做好接种预防疫苗的工作,但两被告未尽预防、管理职责,致其子患上了小儿麻痹症,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民冉利君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碾上一堆垃圾而摔成骨折,他以“不作为”将四川成雅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成都高新区城建监察大队告到成都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

  南京市民王虹由于迟迟得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所购假货的认定书,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向玄武区法院提出诉讼。

  因车祸受伤的9岁小男孩陈庆和妈妈一道3次走进成都市武侯法院,为自己和在同一场车祸中死去的爸爸讨个公道。他们母子认为武侯区交通局“不作为”,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公路上的泥堆,从而酿下车祸,为此向交通局索赔8万元。[page]

  南京芦席营14号大院内违章建筑成群,居民周先生在用挂号信向鼓楼区城建局投诉未获满意答复后,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城建局“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这个概念,现在经常见诸报端。通俗地理解,行政不作为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谋其政。

  行政不作为,就是当为不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而某些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力时,无故拖延、互相推诿、渎职、失职,互相扯皮,使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诸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照的人不发或拖发营业执照等行为,就属于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政府信用”

  不久前,北京某杂志记者李先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状告某工商分局,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李先生对记者说:2月7日晚上,我去桥南欧尚商场购物,发现某单位在门口正在进行“买咖啡、赠轿车”活动,此举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月8日大年三十早9时,我署名给12315打电话,12315立即将举报单转至某工商所,该工商所距离现场仅1公里多,骑自行车几分钟就能到。可是,他们下午 2时仍未去现场制止违法活动。我给分局打电话,分局说:让我和该工商所联系,打电话找工商所,保安说开会去了,找不到人。我只好再向分局联系,亮明身份,称如不去现场,我就要进行舆论监督。下午3时,该工商所才和我联系,3时半查封了这次活动。当天,我就对此事产生怀疑,既然12315上午9时就把举报单传至某工商所,9时半就能去现场查封,为何下午3时半才去查封呢?”大年三十——购物高峰——大商场门口搞巨奖促销——工商所离商场仅一公里——6个小时未到现场——经举报人督促去现场,这些环节一串起来,不能不产生一些合理的怀疑。因为它已形成了一根完整的“怀疑链条”。

  “2个月后,该分局未给我处理答复,我只能将其告上法庭(根据行诉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60日不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此案将于6月27日公开审理。

  无独有偶。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近4年来放弃了科研,致力于一件在别人看来犹如唐·吉诃德式的事情:他顶着有人声称花巨资买他的人头的压力,四处奔走呼号,并把徐州市政府、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了被告席。[page]

  当地某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破天机、一语中的:“对于个人而言,维权的成本太高;而对于有关部门,其行政效率确实值得反思。”说白了,这一事件牵扯到一个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之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现象,它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的静止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全国首个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办法实施

  昆明市民于立不久前给市长王文涛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打电话向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投诉噪音扰民问题,竟遭到接听电话人员的辱骂。

  “多大个事儿!不就是接听电话不热情吗?”当纪检监察部门登门时,监察总队个别当事人还满不在乎。

  然而,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杨崇勇却不认为这是小事。他严肃指出:作风无小事,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市长王文涛也拍案而起:此类有损政府形象、有辱公务员形象的行为,必须严惩!

  总队辞退了这两名“惹祸”的门卫,以为这样就可以“交差”了,谁知市委、市政府坚持要问责到底:总队长周厚金、政委雷便富诫勉谈话,总队长周厚金停职检查,办公室主任杨波免去职务。

  于立的这封来信,成为引发昆明市一场“问责风暴”的导火索。这以后不久,《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出台。

  这15项问责条款无疑给那些习惯于混日子的公务员套上了“紧箍咒”。谁要是还想‘混日子’的话,就将受到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直至被免职、辞退等各种形式的问责。

  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征集到社会对政风行风的评议意见4537条,其中60%以上都是反映行政效率和服务态度问题的,包括办事程序繁琐、服务态度生硬、办事透明度不高、承诺不兑现、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等。一位负责人说:从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就能看出,以前群众反映廉政问题较多,而近两年来则集中反映行政不作为问题,2004年反映服务态度差、效率低下等不作为问题的排在了首位。[page]

  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透露,全国省以下(含省级)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将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最高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完成更名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反渎职侵权局”这一新名称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职能,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人们期待“反渎职侵权局”开启反渎职尤其是遏制“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现象的新篇章。“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是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最为典型的渎职现象,“行政不作为”是典型的行政渎职,而“司法不作为”是典型的司法渎职。

  相关链接

  国外怎样处罚行政不作为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做出规定,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英、法、日、德等国家也通过司法判例等形式,肯定了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如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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