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2019-06-11 05: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意见;

  (三)对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和赔偿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违法赔偿责任的确认途径包括: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 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行政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876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